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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忽略的几个方面
发布时间:2015-12-3 浏览量:

     一口气读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及说明,作为一个职业公益慈善工作者,还是觉得草案确实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针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明确了很多新定位、新领域、新规定、新举措等,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式出台的慈善法一定会对我国慈善事业的新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有些许意犹未尽的感觉。
     社会企业已经呼吁几年了,民非也运行了多年,这都是和慈善密切相关的领域,但草案毫无涉及,看来社会企业、民非在慈善事业领域发展还有待实践、观察、总结、思考,只是不知需多少时日。
     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界一直有慈善活动,参与人数、资金数额、社会影响都不小,是事实上的存在,对宗教界慈善的定位、规范、管理十分重要。草案未提及宗教界,势必还是随其自行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草案对慈善捐赠、服务、监督等有些具体规定,但对作为慈善活动的主体之一——受益人所述甚少,包括对象、资格、权利、义务等规范性不强。
对于慈善行业协会有所论述,强调了行业自律、行业规范和惩戒,但对行业协会的功能、作用、模式、组织等也不太明晰。
     草案提出了一些促进办法,但民政部门的主导功能、协调功能、监管功能等还有更明确的余地,尤其是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也没有说法,与税务等业务部门的政策配套办法也没有强调。
     还有一点就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慈善事业的国际化问题并没体现。当然,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劳永逸,还需在实践中发展。现在已经向前跨进一步了。
来源:《公益时报》资深公益人  崔子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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